一、合营合同中明确规定一次性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完成出资。如果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那么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完成缴付。
二、如果合营企业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出资,这将被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同时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也将自动失效。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应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完成出资或者缴清出资。如果逾期仍未完成出资或缴清出资,将被视为违约方放弃了在合同中的所有权利,并自动退出合营企业。
三、对于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他们应在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并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