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时,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 注:固定资产中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从2013年8月1日起,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4.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5.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6.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