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以下行为,并不构成执行合伙事务:
1.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2.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 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 当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 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以上这些行为,虽然涉及到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并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范畴。作为有限合伙人,其主要职责是出资,而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当然,在必要时,有限合伙人可以参与一些决策,如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查阅财务资料等,但这些行为并不构成执行合伙事务。
此外,有限合伙人还有权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同时,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有限合伙人还可以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这些行为都是为了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运作。
最后,有限合伙人还可以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能需要为有限合伙企业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这种责任是有限的,通常仅限于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因此,尽管有限合伙人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但其责任相对于普通合伙人来说要小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