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是针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当这些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导致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减少时,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1. 调整的合理方法:税务机关可以采用多种方法来调整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业务往来。这些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等。
2.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的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 补征税款和加收利息:根据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后,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加收利息率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需要注意的是,前述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纳税调整的时效:当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时,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