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在特定期限内未行使将消灭。具体来说:
首先,对于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计算,持票人有二年的时间来行使该权利。而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持票人则有二年的时间从出票日起行使权利。
其次,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计算,持票人有六个月的时间来行使该权利。
第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计算,持票人有六个月的时间来行使该权利。
最后,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持票人有三个月的时间来行使该权利。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票据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确保票据权利得到及时行使和维护。同时,这也提醒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以免失去相关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