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是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时,除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还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是,如果国务院另有规定,则不适用此计算方法。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当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境内不动产时,可以从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