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妥善保管发票。一旦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况,应当在发现丢失的当天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2. 如果纳税人同时丢失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他们可以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3. 对于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的情况,他们可以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4. 如果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他们可以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5.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发票的安全和准确性,同时也为纳税人提供了在发票丢失情况下的处理方式。因此,所有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