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自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将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以及申报抵扣的期限。
首先,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他们所持有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需要进行认证确认。这意味着,纳税人在取得这些发票后,不再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进行认证确认程序,而可以自由选择适当的时间来完成这一步骤。
其次,对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而言,同样取消了认证确认的期限。纳税人在取得这些缴款书后,也不再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进行认证确认程序,从而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和操作成本。
此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取消了认证确认的期限。这意味着,纳税人在取得这些发票后,可以更加灵活地安排时间来进行认证确认,而不必受到规定的限制。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自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以及申报抵扣的期限。这一举措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有助于提高征管效率和纳税人的满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