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下几项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1. 首先,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可以被抵扣的。这意味着,当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如果销售方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企业就可以将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其应缴纳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2. 其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这主要是针对进口商品的增值税,企业在进口商品时,如果取得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就可以将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其应缴纳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3. 对于购进农产品的情况,除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还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是,如果国务院有其他规定,那么就需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操作。
4. 最后,如果企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那么可以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以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具体规定。企业在进行税务操作时,需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以确保其税务行为的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