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购买商品作为赠品时,应将其视为销售行为进行会计处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将被视为销售货物:(八)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对相应的账务进行处理。首先,借方需要记录营业外支出中的捐赠支出。这是因为企业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相当于进行了一项捐赠行为,因此需要在营业外支出中记录相应的金额。
其次,贷方需要记录库存商品。这是因为企业将货物从库存中转移到了赠品中,所以需要减少库存商品的账面值。
最后,贷方还需要记录应交税费中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是因为企业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相当于进行了一项销售行为,因此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综上所述,当企业购买商品作为赠品时,应将其视为销售行为进行会计处理。具体的账务处理包括借方记录营业外支出中的捐赠支出,贷方记录库存商品和应交税费中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可以确保企业的账务处理准确无误,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