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等缴纳个体经营所得的企业或个人,其收入总额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具体来说,这些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利息、租金、接受捐赠以及其他收入。
其中,其他收入涵盖了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以及汇兑收益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时,所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都应纳入收入总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来源多样,因此其收入总额的计算也较为复杂。除了上述所列的各项收入外,个体工商户还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收入,如股息、红利等。这些收入也需要纳入收入总额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综上所述,个体工商户等缴纳个体经营所得的企业或个人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规定,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利息、租金、接受捐赠以及其他收入等各项收入均计入收入总额,并按照相应的税率和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