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和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中期财务报告应以中期为基础编制,其内容和形式应与上年度财务报表一致。中期,即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其次,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这些报表的格式和内容都应与上年度财务报表保持一致。
如果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同时,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作相应调整。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如果企业在上年度编制了合并财务报表,那么在中期期末也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如果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那么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
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提供比较财务报表,包括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对于在报告中期作了调整或者修订的财务报表项目,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有关金额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重新分类,并在附注中说明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无法重新分类的,应在附注中说明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附注至少应包括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声明,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说明原因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