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中期财务报告应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中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与上年度财务报表保持一致。
若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进行了修改,则中期财务报表应根据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同时,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需进行相应调整。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若上年度编制了合并财务报表,则中期期末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同样,若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然而,如果上年度财务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那么中期财务报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仍需包括合并财务报表,除非上年度可比中期没有子公司。
中期财务报告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若财务报表项目在报告中期发生调整或修订,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的相关金额应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重新分类,并在附注中说明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无法重新分类的,应在附注中说明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重要交易或事项,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交易或事项,也应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