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 中期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应与上年度财务报表保持一致。 2. 如有会计估计变更,需详细列明其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若影响数无法确定,需说明原因。 3. 对于前期差错的性质及更正金额,应进行详细说明;若无法追溯重述,需解释原因。 4. 企业经营具有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5. 当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时,需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同时,若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也需进行披露。 6.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时,需进行说明。 7. 对于性质特别或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需进行详细说明。 8. 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应进行披露。 9. 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10.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需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11. 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12. 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13. 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 14. 其他重大交易或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
企业在提供上述第5项和第10项有关关联方交易、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同时提供本中期(或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中期(或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