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种类主要有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这种保证方式最重要的特点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选择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都旨在确保债权人能够从债务人或保证人那里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两种保证方式各有特点,但都为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在选择保证方式时,债权人应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权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