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需依法进行登记。若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然而,在以下情况下,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将不予核准登记: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刑事强制措施的; 3.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 因犯有**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超过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而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超过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超过五年的; 5.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 6.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超过三年的; 7. 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 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以上是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的限制条件,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司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保护各方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