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此外,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监事会方面,《公司法》规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如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则由副董事长主持。如果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