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如果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企业在首次支付利息进行税前扣除时,需要提供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这些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另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以下利息支出也是可以扣除的:一是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以及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二是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只要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
对于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果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是可以准予扣除的。具体来说,金融企业的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5∶1,而其他企业的这一比例则为2∶1。
同时,对于增值税方面的规定,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从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湖北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湖北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仍可继续免征增值税;而从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将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以上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等法规文件制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