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是指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某些行为,被视为销售货物。以下是这些行为的详细列表: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此外,下列情形也视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 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制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