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投资性房产可以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一旦确认了计量模式,就不得随意变更。
当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地取得时,可以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然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应具备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这意味着市场上存在大量的交易活动和信息流通,能够提供可靠的市场价格和其他相关信息。只有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企业才能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其次,企业应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获取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将为企业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提供依据。企业需要确保能够及时获取到相关的市场数据和信息,以便准确地估计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
综上所述,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应具备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企业能够从市场上获取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只有在这些条件下,企业才能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合理的估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