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启用新账簿后,如果“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在计算资本公积的增加额时,需要使用贷方发生额进行比较。这意味着,只有当企业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之和超过之前已经贴花的资金时,才会对增加的部分进行补贴印花。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企业在资本变动时能够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款,并避免因未及时申报而产生不必要的罚款或其他法律后果。
为了遵守这一规定,企业在启用新账簿后应及时记录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变动情况,并与之前的贴花资金进行比较。如果发现有增加的部分,企业应立即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印花税。
同时,企业在进行资本公积的增加时也需要注意合规性。资本公积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未计入实收资本的资本增值。这些增值可能来自于投资收益、资产重估、股权转让等。企业应根据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合理确定资本公积的增加额,并及时履行申报和缴税义务。
总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应在启用新账簿后及时申报和缴纳资本公积增加部分的印花税。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