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的角色,不仅要求他们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而且对公司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六章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也不能侵占公司的财产。他们的行为受到严格限制,包括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等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他们也不能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上述规定,他们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果他们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特殊情况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可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最后,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司的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