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涉及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当一个公司的经营行为涵盖上述两类或更多业务,且它们之间没有从属关系时,这种情形被称为兼营销售。
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并且两者之间存在从属关系,通常将其视为混合销售。在税法中,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服务和货物,则被视为混合销售。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的标准缴纳增值税;而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则按照销售服务的标准缴纳增值税。
税法所称的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纳税人在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如果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分别核算,将按照较高税率进行计算。
除了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内容。这一规定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制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