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置费用,也被称为弃置成本或资产弃置义务,通常涉及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际公约等规定所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责任。这些支出包括核电站核设施、石油开采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对于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进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的处置费用处理。
在首次执行日,如果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入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存在,那么应当增加该项资产成本,并确认相应的负债。同时,还需要将应补提的折旧(折耗)调整留存收益。
存在弃置费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如下: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预计负债(弃置费用的现值)。此外,还需要借记财务费用(每期期初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实际利率),贷记预计负债。当发生弃置费用支出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银行存款等。
总之,存在弃置费用时需要将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弃置费用最终发生的金额(终值)与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现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销金额作为每年的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