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个税处理方式可以实行递延纳税。具体来说,员工在获得股权激励时可以暂时不交税,直到转让股权时再进行纳税。股权转让时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是:将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取得成本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的规定,以20%的税率计算。
要享受递延纳税政策,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 股权激励计划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 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其中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4. 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6.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 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
如果不符合上述递延纳税条件,个人在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时,需要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执行。
以上内容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