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凭证的附件,也就是所附的原始凭证,必须附在相应的记账凭证后面。同时,记账凭证上需要标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对附件的处理方式因情况而异:
首先,结账的记账凭证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其次,如果一张原始凭证只对应一张记账凭证,那么将原始凭证直接附在记账凭证后面即可。
再次,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是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然后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以便于查找。另一种是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然后在其他记账凭证后面附上该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最后,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的费用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那么该原始凭证应由本单位保留,并附在本单位的有关记账凭证后面。同时,给共同负担费用的其他单位开出原始凭证分割单,供其结算使用。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所要求的基本内容,包括: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入的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