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进行分期摊销。这意味着改扩建通常可以延长资产的使用寿命。然而,小企业准则规定不能对折旧年限进行调整,因此只能通过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并在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摊销。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则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进行分期摊销。由于承租方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拥有对该资产的使用权,因此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只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对于“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核算原理和方法均一致。
此外,符合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也需要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进行分期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并且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大修理支出在发生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该支出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进行摊销,借记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
最后,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这些费用包括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长期待摊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