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当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时,即构成空头支票。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对出票人进行罚款。
首先,如果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中国人民银行将处以票面金额5%的罚款,但不低于1000元。这是为了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这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履行罚款义务,确保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这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行政处罚的执行效果。
最后,当事人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通过司法程序,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总之,根据相关法规,对于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这些措施旨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