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和留置是《担保法》规定的三种担保方式。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区别。
首先,它们的标的不同。抵押可以用于动产和不动产,而质押则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不动产不得质押。留置仅限于动产,并且需要与债权属于同一性法律关系(企业间除外)。
其次,它们的权利设立方式也不同。对于动产抵押来说,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起设立,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不动产抵押,登记设立抵押权。对于动产质押,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对于权利质押,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留置权则是在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
最后,抵押权和质权是由当事人约定创设的,而留置权则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