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要约收购的几种情况包括:
首先,如果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并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那么这次收购就可以免于要约。这意味着,只要收购人和出让人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他们就可以避免发出要约。这是对市场的一种保护,可以防止不必要的股权变动。
其次,如果上市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困难,而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已经得到了该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并且收购人承诺在接下来的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那么这次收购也可以免于要约。这种情况下,收购人不仅需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还需要做出长期的承诺,以保证公司的稳定。
第三,如果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了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了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收购人承诺在接下来的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同时公司股东大会也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那么这次收购也可以免于要约。这种情况下,收购人的股份比例已经超过了三分之一,但是他们仍然需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并且做出长期的承诺。
最后,如果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那么这次收购也可以免于要约。这是对市场的一种灵活处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