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税务方面享有一些减免政策。首先,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对于这些收入项目,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未提供证明资料的收入将被视为应税收入。
其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享受减税或免税的收入项目有: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等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民办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按规定征税,但其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盈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医疗服务收入,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民办非企业单位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第三产业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其他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减税或免税的项目,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