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来弥补。然而,这种结转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需要注意的是,税法所指的亏损并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后的金额。这里的"五年"是指税收上计算弥补亏损的期限,只会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而在会计核算中,并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会计上在期末都会将"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这里的"本年利润"余额指的是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净利润。
因此,弥补亏损并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只是在汇算时进行相应的弥补处理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