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已经取消,不再有天数的限制。具体来说,从201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经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这意味着,这些发票不再受到360天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要求的限制。
然而,对于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这一政策的实施是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通过取消认证期限的限制,简化了增值税发票的认证流程,提高了纳税人的操作便利性,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防范税务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取消了认证期限的限制,但纳税人仍需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纳税申报和抵扣操作。此外,对于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的发票,纳税人仍需满足一定的规定条件才能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发票时,仍需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变化,并按照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合规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