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在发生坏账损失时,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然而,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也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作为扣除依据。
具体而言,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在发生坏账损失时,应首先冲减已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如果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了已提取的准备金金额,那么超出部分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这意味着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坏账损失的扣除问题。
此外,如果纳税人已经核销的坏账被收回,那么应相应地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这是因为坏账的收回意味着纳税人重新获得了这部分资金,因此需要将其纳入应纳税所得的范围。
总之,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发生坏账损失时可以选择提取坏账准备金进行扣除。这一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应对坏账风险,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所得税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