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人,持票人的权利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说,如果持票人是远期汇票的持有者,那么他们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从票据到期之日起计算,持续两年。如果是见票即付的汇票或本票,那么这个权利的有效期则从出票之日起算,也是两年。
对于支票的出票人,持票人的权利期限相对较短,只有六个月,自出票之日起算。这是为了保护支票出票人的权益,避免他们长期承担支付责任。
除了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持票人还有其他的权利。例如,他们对一般前手(除了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从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为期六个月。这是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使他们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同样,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从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为期三个月。这是为了防止持票人在追索过程中受到不必要的延误。
总的来说,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护票据的流通和持票人的权益,使票据能够更好地发挥其经济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