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了,应当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联系原开出单位,并要求他们提供一份盖有公章的证明。这份证明应包括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信息。
接下来,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需要对这份证明进行审批。在审批过程中,他们会仔细核实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旦证明被批准,它就可以作为原始凭证的替代品。
这个流程的目的是确保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通过取得原开出单位的证明,可以有效地解决原始凭证遗失的问题,并且保证后续的财务处理不会受到影响。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替代方式只能用于外单位的原始凭证遗失的情况。如果是本单位内部的原始凭证遗失,可能需要采取其他的方式进行处理。
总之,对于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的情况,应当及时联系原开出单位,并要求他们提供盖有公章的证明。经过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的审批后,这份证明可以代替原始凭证进行后续的财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