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其中,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超出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一般纳税人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来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下列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一是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二是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三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