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实物返利及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来说,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应按照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另一方面,对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上述公司从供货方取得的实物返利及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