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会计处理中,某些交易或行为可能会被计入费用、营业外支出或往来账目,但在税务申报时却被视为收入。
1.增值税:对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而言,以下行为将被视作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二)直接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多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如果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另一个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内,则不适用此规定;
(四)使用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进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商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商品;
(八)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商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也会被视为销售:
(一)单位或个人无偿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除非这些服务是为了公益事业或面向社会公众;
(二)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同样地,除非目的是为了公益事业或服务于广大民众;
(三)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处理的其他特定情形。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
2.所得税:当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者将商品、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目的时,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然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另外,当企业将资产转移给他人且资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即使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行为,也需要按照规定视为销售来确定收入。
具体包括: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情况。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