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一般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的税率设定为9%。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在提供相同服务时,其征收率则调整为3%。
特别地,从2020年3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针对湖北省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凡是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都将被免征增值税。这一优惠政策延续至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继续对湖北省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实施免征政策。随后,自2021年4月1日至年底,湖北省内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虽仍适用3%的征收率,但实际征收率将下调至1%。
此外,从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之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享受到了类似的税收减免措施。这些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处理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时,实际征收率同样被降低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