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05 18:41:26
理财

企业在正常经营年度内,若“以前年度按固定比例预缴,今年结算时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补交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不足扣除,则该部分金额应作为企业亏损处理,不得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特别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在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其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注销当年的汇算清缴结果为亏损,那么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9号)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出企业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在所属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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