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不再存在所谓的“滞留票”概念。然而,如果长时间未对税务系统进行认证,税局将向管理人员发出提醒,进而通知到您。
根据政策调整,自2020年3月起,取消了自2017年起开具的发票需在360天内完成认证的限制。这一变化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中的第一条和第八条规定。具体来说,对于2020年3月1日之后取得的、在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使超过了原定的认证期限,只要满足特定条件,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后续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后续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的规定来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