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0 15:41:02
理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的明确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述价外费用”涵盖了多种向购买方额外收取的费用。具体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类性质的价外收费。此外,销售额不仅包含纳税人在应税销售行为中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还应包括所有这些额外的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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