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当因税务机关的失误导致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能全额缴纳税款时,税务机关有权在接下来的三年内要求补缴欠税,但不得额外收取滞纳金。相反地,若欠税是由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计算错误等非故意行为造成的,税务机关不仅有权追缴所欠税款,还包括相应的滞纳金;在特定情况下,这种追缴期限可延长至五年。对于涉及偷税、抗税或骗税等违法行为的个案,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权力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特殊情况”具体指的是由于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的累计未缴或少缴税款总额超过10万元的情形。此外,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指出,不进行纳税申报而造成税款未缴或少缴的情况并不属于偷税、抗税或骗税范畴,其追征期通常为三年,但在特殊情形下可延长至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