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印花税计税依据进行核定。具体情形如下: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