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0 20:42:24
理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在处理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时,若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可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然而,在汇算清缴时,企业必须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进一步地,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若能证明某项业务实际上是在上年年实际发生的,并且在次年5月31日之前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凭据,则可以将这部分费用在上年度进行税前扣除。这一规定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以应对可能的延迟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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