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从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的税控系统设备和技术维护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具体而言,增值税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的费用,可以通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递减。这意味着,如果购买设备的价税合计金额超过了应纳税额,多余的部分可以结转至下一期继续递减。
此外,对于2011年12月1日之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同样可以凭借技术维护服务开具的发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递减。如果当期应纳税额不足以抵扣全部技术维护费,则剩余部分可以结转到下一期继续抵扣。
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采用现代化的税务管理系统,提高税务管理效率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