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只要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这部分费用是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的。此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第三条内容,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发放的各种补贴以及非货币性福利,例如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和交通补贴等,均属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所述的职工福利费范畴。
因此,如果企业没有参加医疗统筹计划,那么员工报销的个人医药费用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反之,若企业已经参加了医疗统筹,并且在缴纳医疗保险费之外还额外为员工报销医疗费用,这部分费用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