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中明确,企业在特定条件下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作为税前扣除。这些条件包括:
1. 被投资方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被撤销; 2.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且连续三年停止经营; 3. 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且投资期限已超过十年; 4. 被投资方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三年; 5. 其他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然而,如果是因权益法计算的投资损益,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此外,《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规定了两类资产损失: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具体来说:
- 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 其余资产损失则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
对于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情况,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这意味着,对于股权投资损失,如果属于上述第五条第五款所述情况,企业可以自行计算扣除;否则,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