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1 07:42:35
理财

根据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外贸企业在出口货物时,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者虽然已经申报了退(免)税但在规定时间内未向税务机关补齐相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那么从规定期限截止之次日算起的30天内,企业需要依据应征税货物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一份详细的进项发票明细表。这份表格应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和税额等信息,并提交给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以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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